孩子在校受伤害学校有监管责任

法制前沿2013-12-07
备受关注光明中学初二学生跑步猝死案上周五宣判,法院认定学校不存在过错,但须赔偿15万元。记者从东莞各基层法院了解到,今年法院判决的4起在校生意外事故案中,3起案件均判学校赔偿,占该类案件的75%。
  法官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法官也同时提醒家长,如子女有疾病,应告知学校和老师,并积极教育子女预防疾病的方法。
  案情回顾:初二学生跑步后猝死
  根据小伍父母的诉状称,其子小伍就读于东莞市光明中学初二5班,今年年14岁。今年4月16日11时许的体育课上,校方安排小伍班上的学生进行800米测试。小伍在跑过终点后昏厥倒地,学校将小伍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小伍抢救无效逝去。10月18日下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小伍父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对涉案事故存在过错。但小伍确实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偿教学活动中发生昏迷,其损害结果与学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而且,小伍的死亡对其父母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被告均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小伍的自身情况、学校的日常管理及应急救助措施、致死原因等因素,酌定学校向小伍父母赔偿损失15万元。
  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事故的案例
  案例1
  体育课游戏过程中 小学生被绊倒骨折
  2012年5月10日下午,11岁的兵兵和涛涛所在班级上体育课,事发时勇(化名)为任课教师。在该节体育课的后段时间,兵兵和涛涛等男同学聚集围成圆圈玩“单脚抓人”游戏。
  在游戏过程中,涛涛为避免被兵兵抓住,用脚将兵兵绊倒,造成兵兵右胫骨骨折的伤害事故。兵兵住院治疗19天,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兵兵父母状告学校和涛涛及其父母。
  东莞市第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案涉游戏活动前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义务,赔偿兵兵43886.47元;涛涛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兵兵18808.49元。
  案例2
  折叠床突然翻倒 砸伤小学生左腿
  5岁的男童小岭,在某幼儿园就读。今年1月18日下午2时左右,该幼儿园学生午休结束后,为迎接即将召开的家长会议,小岭所在班的两位老师和保育员随即整理教室里面学生午休的床铺(为可折叠床)。老师安排好学生坐在一旁后,打算将床折叠推至教室口的走廊处,然后打扫教室。老师将床铺叠放有1米多高后,一个老师和一个保育员分别前后扶着从教室往走廊推,小岭等见状过来帮忙推,这时折叠在上面的床突然翻倒,砸伤了小岭的左腿。幼儿园遂急忙送小岭到医院治疗,小岭住院两个月,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今年5月,小岭及其父母状告幼儿园,要求对方赔偿小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0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岭受伤是发生在幼儿园学习期间,且与幼儿园工作人员疏于监管有密切联系,因此幼儿园应当对小岭的受伤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小岭的各项损失为4.5万多元,扣除幼儿园此前支付的2000元,幼儿园尚应支付赔偿款4.3万多元。
  专家说法:
  孩子在校受伤害学校有监管责任
  对于孩子在学校遭遇伤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黄法官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不承担责任。至于能否索赔和索赔的金额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很难泛泛而谈能否索赔以及具体的赔偿金额。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虽然学校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的职责,但学校不能取代父母成为监护人。学生家长仍应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对子女的身体健康、学习成长保持高度的注意。对于子女有疾病的情况,家长要告知学校和老师,并应该密切留意子女的安全和健康,积极教育和预防。
  惠诚律师事务所袁律师表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负有监管的责任。如果子女在学校遭遇伤害,都可以起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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