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花钱就能上大学家长被骗30万

法制前沿2013-12-07
本案中胡某因其子高考落榜,出资委托薛某为其子操办取得就读某科技大学长沙学院国防生名额,后因薛某未办成功,而起诉受托人返还所支付费用。
  胡某因其子高考落榜,委托薛某通过某操办其子就读大学。近日,二审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委托他人操办高考落榜生就读国防生的事项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双方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委托人向法院诉求受托人返还所预付的处理委托事务费用,法院应予支持。
  为让儿子上大学
  先后交钱30万
  胡某望子成龙心切,经王某介绍认识可以帮自己完成“梦想”的薛某。
  胡某回忆说,“薛某当初就表示,可以帮我儿子在2009年高考后到某科技大学读国防生,如没办成,所收款项退还。2009年7月,我先后应薛某要求给付款项共计31万元”。因薛某未办成承诺事项,薛某仅退还款项2万元,其余款项均未履行承诺退还。因此,胡某将薛某告上法庭,诉求薛某退还剩余29万元及相应利息,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薛某辩称,胡某儿子在不能通过国家统招考入大学的情况下,想通过私下花钱的方式进入某科技大学,违反国家教育法律,其民事行为无效,本案的当事人均有过错。“但我仅收到胡某交付的款项3万元,其余的28万元是由第人王某收取,而我也是通过第三人王某认识胡某,胡某实际要委托的人是王某。因王某要求胡某找薛某当中间人,经与王某核实情况后,我才答应做中间人。胡某儿子欲入学某科技大学的操办事项,胡某均和第三人王某联系,我并不知情,钱款也未经我的手。”
  “直到2010年2月,听说要胡某儿子转学到北京,胡某不同意并打电话告知我,我电询王某,才得知国防生曲线入学有变,共有十几个学生受骗,山东滕州公安局已经立案查处。此后,王某直接向胡某退款2万元。我仅收款3万元,却为胡某儿子入学事宜多次往返于长沙和厦门,花费5000元。因此,应由第三人王某向胡某退款26万元。我同意向胡某退款2.5万元”。法庭上,薛某如是说。
  法庭上,第三人王某未作任何陈述。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儿子未能通过高招进入大学。之后,胡某经人介绍认识薛某,并委托薛某办理胡某儿子到某科技大学入学事宜。2009年7月12日,薛某向胡某出具“收据”,上面记载收到胡某代办儿子国防生入学定金3万元,并承诺没办成即全额退还。2009年7月16日,薛某又出具收条,上面记载收到胡某托王某操办儿子国防生费用28万元,家长签字学生开学入校后,收据自行同定金收据一并作废,否则退款。因胡某儿子入学事宜未办成,胡某收到退款2万元。
  法院判合同无效
  应全款退还家长
  2011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薛某与胡某是委托合同关系,薛某应退还胡某款项29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的相应利息。
  宣判后,薛某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因其子高考落榜,委托薛某通过王某操办其子就读某科技大学事宜,各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违反我国高考招生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亦属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薛某上诉主张其与胡某之间的委托关系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期间,经办案法官释明,胡某认可其与薛某之间的委托是合同无效,同意放弃对利息的诉求。为此,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为薛某应返还胡某29万元,而不需支付相应利息。
  既维护高招严肃性
  又避免家长经济损失
  办案法官分析说,所谓“操办高考落榜生就读国防生”即无需经过高考而通过其他非正常渠道取得就读高等院校国防生的资格。该“操办”行为既违反了上述高考招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侵害了其他正常参加高考学生的合法权益和高考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即社会公共利益。
  在审理此合同类纠纷中,要首先审查合同是否成立,其次再审查合同的效力,最后还要考虑合同有效与无效的处理结果,以免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二审法院认定该行为因违反我国关于高考招生的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判令受托人返还所收取的费用,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既维护了高考招生相关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又避免了学生家长的巨额经济损失,具有极大社会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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