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校园内摔断牙 学校被判担责

法制前沿2013-12-07
四年级小学生圆圆上完厕所回教室途中,不慎被楼梯绊倒摔断了牙齿。“台阶处没有警示标志,护导老师也太少。”日前,圆圆的家人将学校告上了栖霞区法院,要求学校担责。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未能完全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生校园内摔断牙 家长告学校
  圆圆是栖霞一所小学四年级学生。据圆圆的母亲李女士介绍,去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12时30分左右,在学校期间,圆圆上厕所回教室途中被楼梯台阶绊倒,致面部受伤、牙齿脱落及断裂,前后花了医疗费2000多元。“最重要的是,后续治疗种植牙齿必须要孩子成年后才能进行。”李女士认为学校没尽到管理责任,其理由是:在台阶处没有警示标志,每层教学楼仅有一名护导老师,护导老师数量太少,校方没有组织安全警示教育,事发时班主任在办公室,并没有在教室。因为协调不成,李女士代圆圆将学校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万余元,并要求赔偿牙齿修复费。
  学校喊冤:孩子奔跑太快造成伤害
  学校则解释称,损害发生是由于圆圆自身奔跑太快造成的,事发后,学校及时发现并及时送医,及时通知家长来处理。在日常管理中,学校也有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制度,作为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我们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校负责人称,原告主张营养费、护理费并无医嘱也无相应证据证明。
  法院判决:学生摔倒 学校有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圆圆不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事发地点是处于过道中间突出地面的单独两级台阶,相对容易被忽视、光线较暗,在此校方并未设置提示、警示标志,因此,虽然校方做了校园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但未能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对于圆圆损害的发生应承担责任。
  圆圆虽然未满十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四年级学生,有一定认知能力,并且已在该校学习、生活了几年,对于校园环境比较熟悉,其损害的发生也有自身未尽安全注意的原因,因此,应相应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学校承担50%赔偿责任共计1300余元,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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