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高等院校毕业生信息网运营章程

通知公告2013-06-26

2013年4月17日《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招生信息正式开通了。自此,专业全面为全国民办大学生以及用人就业单位提供服务的公益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诞生了。这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先河。

至此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公布此平台的运营章程,以此接受国家政府主管机关、广大的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中国民办高等院校毕业生信息网运营章程


  第一条 成立的依据与合法性

中国民办高等院校毕业生信息网是为了彻底贯彻实施教育部第25令,规范全国民办高校非学历学制教育,保障非学历教育事业更加顺利的发展;事实求是的对民办高等院校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学业和就业信息进行收录和公布,并引导和帮助民办高等教育院校建立健全学生就业与学业信息档案资料库,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加完善的人力资源选择平台,为学生提供学以至用的理想工作岗位,促进民办高校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为广大的积极求学者展现民办高等院校的真实情况,为民办高等院校的招生工作提供全面的在线宣传服务,严肃招生市场,摒弃虚假信息,打击违法招生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中国民办高等院校毕业生信息网官方运营网站是:

第二条 使命与责任

中国民办高等院校毕业生信息网将在国家教育部门和各个政府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下,本着公平、真实、公开的原则,团结组织广大的民办高校和教育工作者,旨在更好的规划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壮大;努力帮助广大的民办高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指令和精神;为广大的民办高校提供建立健全学生就业和学业信息数据库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联系知名企业和广大的用人用工单位,为其提供选择优秀人才的机会,也为民办高校的广大学生提供一个展示自己能力和风采的工作平台。为高校、学生和众多的企业之间建立一个高效、真实、完善的信息传达平台。

第三条 机构框架

1. 中国民办高等院校毕业生信息网(以下称“”)是在国家教育部、国家民政部、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协会等相关单位的监督下,由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协会与(中国投资理财信息网)开展运营的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公共查询服务平台。该平台由教育协会、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人力资源研究服务机构和知名教育专家学者组建而成。地方教育部门为特聘顾问发展单位。

2.“”会员分为常务理事会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和特聘顾问发展单位。

3.凡是经过国家教育部或者地方教委备案的独立学院、民办普通高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院校、职业资格考试院校、国际合作办学院校,均可申请加入本网。

4.凡是经过国家或地方工商和税务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私营和中外合资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广大的学生提供工作岗位,均可申请加入本网。

第四条 入会说明

1.民办高校或教育机构申请入网请提供:申请入网申请表、办学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通过审核的方可允许入会,并颁发会员登机证书。

2.企业机构入网申请入网请提供:申请入网申请表、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机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通过审核的方可允许入会,并颁发会员登机证书。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 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教育机构优先享受其它会员单位与合作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

3. 企业会员单位优先使用就业平台发布招聘用人信息;

4. 教育机构优先使用招生信息平台发布招生简章和在参加在特定时间组织的招生说明会

5. 对“民教招生信息网”的工作做出批评指正或建议。

6. 优先获得“民教招生信息网”提供的其它各项服务。

7. 会员单位在经过申请和批准后可以退网。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2. 遵守“”的规章和制度;

3. 维护“”和其它会员单位合理合法的权益;

4. 积极参与“”组织的“招生说明会”或“就业论坛”以及其它各项活动;

5. 按规定缴纳会费(民办高教单位暂时免费入会);

第七条 理事会单位或成员的产生

1. 企业单位应为同行业领先或者创新企业;

2. 各个行业的知名企业;

3. 教育机构单位应为当地优秀或者创新单位;

4. 教育工作者应在高教单位工作15年以上,并为教育事业做出过杰出贡献;

5. 具有“”两年以上会员单位资质;

6. 符合以上标准的,并经过“民教招生信息网”理事会到会单位投票表决2/3以上的同意。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 参加“”的理事会会议资格;

2. 有权对“”的发展规划事务做出建议;

3. 提出相关的议案供常务理事单位审议和决策;

4. 监督“”以及会员单位相关的工作;

5. 申请加入常务理事单位。

6. 遵守“”的相关规章制度。

7. 理事会成员单位任期三年,到期后换届或者调整。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单位或成员的产生

1.在理事会单位和成员中选出;

2.由“”运营工作中心主任和副主任提名;

3.被提名者需通过运营工作中心和到会理事会单位2/3以上的同意;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 享受理事会单位所有的权利;

2. 决议“”的重大事项;

3. 可以派员支持和监督“”的日常事务;


 
4. 与运营工作中心一起运行“”的日常事务;

5. 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

6.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网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会员单位;

7. 支持“”的发展和运营。

8. 维护“”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民办高等院校毕业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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